开创见义勇为事业新途径的思考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形成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的要求,我们必须运用科学发展观来探求见义勇为工作的客观规律,思考新形势下见义勇为事业持续发展的新途径。

  思考一:必须提高对见义勇为重要意义的认识。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诸多传统美德的精髓,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是国家的凝聚力,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首先,见义勇为的本质特征是无私无畏、利国利民。无私则无欲,利人则和谐。研究表明,所有违法犯罪都与私欲有关,见义勇为成为社会风尚,违法犯罪和各种社会矛盾必然会减少,社会必然安定和谐。其次,见义勇为作为一种道德力量,是国家发展、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重要因素。所以,见义勇为事业关系到社会的价值取向,关系到国民素质的整体提升,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兴衰成败。

  思考二:政府是褒扬见义勇为的最重要力量。政府作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最重要力量,有义务保护国家财产、公共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政府有责任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有义务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服务。首先,政府要领导组织开展见义勇为的各项工作;其次,应当设立见义勇为专项基金,用于奖励表彰、抚恤、救助见义勇为者;第三建立完善的见义勇为保障制度,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第四,我国社会向来有“民以吏为师”的传统,政府官员的举止影响着老百姓的价值取向,政府工作人员要带头见义勇为,用制度约束见义不为的工作人员。

  思考三: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是弘扬见义勇为的基础。人民群众是社会的主体,没有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将一事无成。见义勇为事业更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事业,离不开广大群众的参与。我们只有将见义勇为事业植根于广大群众当中,见义勇为工作才会大有作为、蓬勃发展,形成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

  思考四:见义勇为协会要有恰当的定位。作为从事公益性事业的民间团体,见义勇为协会承担着许多具体繁杂的工作。其工作重心和主要精力要放在全力维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多做好事、实事方面。一是要运用法律武器,主动协调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当好他们的坚强后盾。二是要为见义勇为者及时解难。对于他们应当得到而未得到的经济赔偿先行垫付,之后通过相关程序进行追偿。三是要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庭困难和合理诉求,开通政府联系见义勇为者的快车道。

  思考五:根本途径在于立法建制。理由有三:首先,见义勇为者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受到的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等基本权力得不到有效保护的问题日渐凸显,而只有法律的权威才能消灭这一现象。其次,见义勇为事业社会性强,涉及面广,特别是涉及到许多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只有对工作程序、需履行的义务等相关问题加以规范,做到有法可依,才能有效推动见义勇为事业。第三,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惩恶扬善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只有用强大的法律制度加以保障,才能让和谐社会的蓝图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