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事业发展中的政府作用初探(节选)

要准确界定政府在见义勇为事业中的位置,确认政府在见义勇为事业中的作用。

  我们认为:见义勇为工作一般应该分为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对见义勇为精神的全面宣传、教化、弘扬、光大,使之成为一种社会风尚,这属于社会软实力建设的范畴,是见义勇为工作的软件;另一部分是对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的切实保障,即通过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的全局性或地方性法规、条例实现见义勇为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社会化,有效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这是属于社会法制化建设范畴,是见义勇为工作的硬件。

  政府在见义勇为工作当中,对于软件建设应该起到引领、倡导、组织、协调的作用;对于硬件建设则必须起到主导、规范、落实、督导的作用。一是制定关于对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保障的法规、条例;建立健全各级见义勇为工作体系,强化法律和组织保障。如吉林省目前制定的 《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关于落实〈吉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意见》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见义勇为工作意见〉的通知》。在全省各级公安机关成立了见义勇为工作办公室,履行政府职能;二是规范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和抚恤程序及标准,强化制度保障。依据相关条例、规定,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和抚恤力度;三是加大见义勇为的资金投入,将见义勇为专项拨款列入本级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强化财力保障;四是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各司其职,形成见义勇为工作管理体系,将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发展见义勇为事业落在实处。在吉林省,已明确的政府各相关部门职责是:

  公安部门负责见义勇为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监督《条例》的贯彻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对不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做因公牺牲认定;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保护、宣传;协调指导各地和各部门的见义勇为工作;见义勇为基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

  人事部门负责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妥善安置见义勇为人员就业;对事业单位见义勇为人员的评残审核。

  财政部门负责补充见义勇为本金,将见义勇为专项拨款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民政部门负责见义勇为基金会机构的审批;依据《吉林省社会慈善捐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见义勇为基金;见义勇为人员申报烈士的审核、报批;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无工作单位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等级审核、评定;为符合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办理低保。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企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见义勇为的评残审核;对无业见义勇为人员和牺牲见义勇为人员家属给予就业援助。

  教育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中考、高考加分工作;对见义勇为人员经济困难者,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学杂费。

  卫生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救治、医疗。设立定点医院,优先抢救治疗,再付费;配合见义勇为基金会,适当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采取减、免、缓等政策。

  司法部门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司法援助。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优先办理各种营业执照,依法减免相关费用。

  税务部门在法律和政策范围内,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减免税费。

  银行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家属,优先、免费办理账户。

  技术监督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优先免费办理机构代码。

  从吉林省的实践来看,明确了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也就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为见义勇为工作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保障机制。